在无因管理过程中受伤者,有权利寻求相关赔偿。
由于无因管理所引发的债务关系,通常情况下应当由收益方承担责任,无因管理人有权向受益人索取管理工作所需的相应费用。
若由他人主动为其提供服务以防止自身权益受损,则此类服务的提供方有权再次请求受益人偿付因管理事务所耗费的必要费用;
倘若无因管理人在管理事务过程中遭受了经济损失,亦享有请求受益人予以适当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