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的特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当债务人的居住地址发生变更,导致债权人无法顺利寻找到债务人并主张其履行债务时;
其次,如果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案,且启动了破产程序,此时将不得不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的推进。
由于在破产程序期间,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将会依照法律规定被冻结,同时债权人的债权也将被一并纳入破产债权的范畴之中。
然而,因为破产债权通常难以获得全额偿还,在此种情况下,为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便会自动失效。
最后,若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先诉抗辩权,那么该保证人的这一权利也将随之丧失。
需要注意的是,先诉抗辩权作为保证人所拥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因此保证人完全有权利自行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这项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