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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有什么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有什么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5-16 13:10:12 已帮助107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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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有什么
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的特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当债务人的居住地址发生变更,导致债权人无法顺利寻找到债务人并主张其履行债务时;
其次,如果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案,且启动了破产程序,此时将不得不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的推进。
由于在破产程序期间,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将会依照法律规定被冻结,同时债权人的债权也将被一并纳入破产债权的范畴之中。
然而,因为破产债权通常难以获得全额偿还,在此种情况下,为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便会自动失效。
最后,若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先诉抗辩权,那么该保证人的这一权利也将随之丧失。
需要注意的是,先诉抗辩权作为保证人所拥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因此保证人完全有权利自行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这项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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