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只要企业职工手册中所罗列的各项条款并未触及到任何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那么这些条款就具备了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我国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构建和完善自身的劳动规章制度,以此来确保劳动者能够充分享受劳动权益、承担劳动义务。
当用人单位针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进行制定、修改或者决策时,必须先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深入讨论,提出具体的方案和建议,然后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最终确定出最终的方案。
为了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
其次,制定和通过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民主程序;
最后,规章制度必须向劳动者进行公开公示。
因此,对于那些直接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对其进行公开公示或者告知职工显得尤为关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