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际,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出租人往往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迁出租赁房屋:
首先,当租赁房屋因为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命令而被依法查封或扣押时,规约所赋予出租人的这项权利就得以行使;
其次,若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存在争议,那么出租人也可以据此解除租赁合同;
再次,倘若租赁房屋对承租人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出租人同样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最后,如果租赁房屋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出租人亦可依据此种理由解除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