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建筑单位依据相关法规的明确标准,向被拆迁的建筑物所有者或使用者提供各项补偿金。
被征收者所享有的补偿范围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自身价值的补偿;
(二)由于征收房屋而引发的搬迁、暂时性安置的补偿;
(三)由于征收房屋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产生的损失的补偿。
关于土地补偿的具体方案及其执行流程如下:
1、告知征地事宜,在征地依法报请审批之前,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拟征地的用途、地理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重要信息,告知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确认征地调查成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同交通运输、林业管理等相关部门,对拟征用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土地类型、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类别、数量等实际状况进行详细调查,调查所得的结果需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面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的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会,在征地依法报请审批之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他们有权就拟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提出听证请求。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要根据本方案所设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署征地补偿协议,并且将该协议作为征地报件的必备附件,随同征地卷一起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过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非涉及到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省国土资源厅都应该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由市、县政府批准之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时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安置款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