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某位罪犯在其服刑期间自愿加入到劳动改造队中担任护士工作,只要他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且积极参与教育改造活动,证明了其真正的悔过之意,或者展现出了立功行为,那么他就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根据我们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那些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刑罚期限内的罪犯,在他们的服刑过程中,只要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确实表现出了悔过自新的态度,或者展现出了立功行为,那么他们都有资格申请减刑;
而对于那些表现特别突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他们更应该得到减刑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