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获得缓刑之后,虽然有权利选择前往其他地区生活和工作,然而必须事先征得有关监管机関的批准方可实行。
若未能取得相应的许可,那么即被禁止离境。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1)遵循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且对监管机构表示绝对服从;
(2)按期向监管机构汇报个人日常活动情况;
(3)遵守监管机构有关会客的规定;
以及(4)如需离开原居住地的市、县或迁居他处,则必须事先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