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总部搬迁至其他地点,部分员工因个人原因无法跟随前往新址继续工作,此种情况下将不会获得任何形式的赔偿;
然而对于愿意随迁的员工,企业方也会给出相应的补偿措施,具体的补偿标准如下:
凡员工在原公司服务期满一整年后,将会按照其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水平,给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
若员工在原公司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则视为已服务一整年,同样按照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水平,给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
而对于在原公司服务时间未满六个月的员工,企业方将按照其实际服务月份数,给予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此处所提及的“月工资”并非指员工每月领取到手的现金收入,而是指员工在上一年度内,从年初到年末的所有工资性收入的总和除以12后得出的平均值。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