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处理程序中,由其中一方独立承担的债务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未被认定为属于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则无需由夫妇二人共同支付偿还责任。
而当夫妇面临离婚的局面时,若需共同承担的债务未得到妥善处理,则需按以下步骤进行明确:
首先,应对共同财产进行全面清算,以确保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其次,若共同财产无法完全覆盖债务或财产已分别归属个人所有,则应由双方协商制定具体的还款计划;
最后,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则应交由当地司法机关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