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男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除非有特别的协议约定,否则应视为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
当夫妻双方缔结良缘并步入婚姻殿堂之后,其父母为了支持子女购买住房而提供的资金资助,理所当然地被认定为是对夫妻二人的共同赠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这笔款项仅赠与其中一方子女,那么就应该按照其意愿来处理。
另外,如果在婚后由某一方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了房产,并且只登记在他们自己子女的名下,这种情况可以理解为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予,因此该房产应归属于个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婚前买房再婚后一般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下情况除外:
1、当事人采取书面形式约定归共同所有的;
2、该房产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共同还贷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