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雇员遭受工伤事故时,如果用人单位已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了工伤保险缴费,则需承担以下工伤赔偿项目的支出:
第一,停工留薪期间,原有的工资与福利待遇相对稳定,应按月由所在单位予以发放;
第二,依据每月支付情况,用人单位还需要按时发出伤残津贴,其具体比例规定如下:
五级伤残所对应的津贴为个人工资的70%,而六级伤残所对应的津贴为个人工资的60%;
第三,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时,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于这部分补助金的具体金额,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若用人单位未能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除了要支付上述工伤赔偿项目外,还必须承担原本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赔偿项目。
对于用人单位未支付的部分,则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之后再向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