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常见姓氏本身并未具备商标所必须具有的显著特征,因此在涉及日常生活用品或各类常规服务的类别之中,那些仅仅将常用姓氏以普通形式展现出来作为商标申请的案例往往无法获得核准注册的许可;
然而,若能够以独特、新颖的方式呈现,并且明确限定至非日常生活领域及非主流服务范畴的应用,那么便有可能成功通过审核并予以注册。
《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