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违反职业道德和公正廉洁准则方面的犯罪,例如贪污罪、受贿罪以及挪用公款罪等;
2.渎职类犯罪,例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
3.公司成立之初所涉及的犯罪。
这部分犯罪涵盖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等内容;
4.公司税务管理相关的犯罪。
这些犯罪主要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章节内,包括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
5.公司经营活动中的不当行为引发的犯罪。
这类犯罪包括销售商品质量低劣、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以及金融票证类犯罪等;
6.公司终止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犯罪。
当公司在结束经营活动时,如果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了债权人或者其他相关人的权益,那么就有可能触犯法律,其中比较典型的罪名是妨害清算罪和虚假破产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