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定强制医疗案件辩护词之论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内容的前提下,是完全合法的。
按照法律规定,在强制医疗案件中,若被申请人为未聘请辩护律师者,人民法院应当主动为其指定适当的辩护律师。
这里所提到的“强制医疗”,并非我们日常理解中的强制治疗,而是指此种医疗行为是非自愿性的,属于国家为了预防和控制公共卫生危机,通过强制性地对特定病患进行治疗,以期实现疾病治愈、遏制疾病扩散,以及保护广大公众健康利益等方面的多重目标。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