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进行强制性拆除之前,房屋拆迁方应与被拆迁者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以经济形式给予被拆迁者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建筑类型的差异,其对应的拆迁补偿项目及标准也会有所区别。
2.对于商业性质的房屋而言,在面临拆迁时,尽管营业执照本身并不能得到补偿,但是拥有合法营业执照的被拆迁者,仍可享有停产停业所带来的损失等方面的补偿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