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法规要求,房屋拆迁补偿应包括依法支付给房主房屋价值补偿费以及装修费用;
同时,还需补偿安置房屋以及搬家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及困难补助。
此外,还有奖励费用、室内各项设备迁移补偿费用、非住宅房屋营业损失补偿费用等多项补偿项目。
2.拆迁补偿乃指拆迁方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补偿方式可采用货币补偿、实物交换(即产权调换),或将上述两种形式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