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并非可供交易之物。
我国土地所有权严格归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均仅拥有使用权,且该项使用权受到一定的期限限制。
在获取土地使用权方面,主要通过出让或者划拨这两种途径进行。
前者又可以细化为招标、拍卖或者协议等多种方式来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而后者则是指国家将土地以无偿的形式转让给使用者,通常应用于公益事业建设、公共设施建设、国防建设等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