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行为的划分,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针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亦被称为“违约”;
而另一部分则是在履行合同时未能达到合同条款中的要求,这也被称作为“违约”。
具体来说,“不履行合同义务”也可被称为“毁约行为”,指的是合同缔结方(亦即债务人)拒绝承担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责任。
在理解第二种情况时,我们需要进一步探究什么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这实际上是指在履行合同时存在延迟履行、履行质量存在缺陷或不完全履行等问题。
其中,“延迟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后,合同缔结方没有正当理由却仍然未能履行合同债务。
若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履行期限,那么当债权人发出履行催告后,合同缔结方仍未履行债务,便构成了延迟履行。
至于“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则是指合同缔结方所提供的履行服务并不符合合同中所规定的质量标准。
最后,“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主要包括部分履行、履行方式不当、履行地点不当以及其他违反合同附属义务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