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为其所担保的主债务享有多种法定权益,这些权益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当主债务纠纷尚未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和裁决,并且在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无法履行其债务之前,保证人有权力拒绝履行其担保责任。
其次,保证人还有权在未收到债权人关于转让其债权之通知的情况下,有权不对接受债权之人承担担保责任。
总之,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充分保障与尊重。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