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公诉人提起的抗诉请求,必须提交至被告人。
具体而言,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其所管辖区域内的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但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抗诉书,且须将该抗诉书副本抄送给上级人民检察院。
同时,原审人民法院亦应将抗诉书及相关案件档案、证据材料移交至上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给败诉方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
根据第二百二十八条的明确要求,在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若发现本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存在明显错误时,必须立刻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