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以被征耕地在被征收前进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作为基准进行相应补偿;
2、对于安置补助费的定义与标准,其依据在于安置的农业人口总数,每个农业人口所对应的补偿标准为被征耕地在被征收前进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且最高不得超过十五倍;
3、关于附着物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则需参照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实施;
4、至于青苗补偿费用的标准,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应按照一个季度的产值的三分之一进行补偿;
而对于处于生长期的农作物,则应按照一个季度的产值进行补偿;
5、总的来说,征用耕地的补偿款项的平均值大致如下:
旱地每亩补助约5.3万元人民币;
水田每亩补助约9万元人民币;
菜田每亩补助约15万元人民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