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土地的征收,应按其原有用途进行相应的补偿。
具体而言,对耕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了土地补偿金、安置补贴费以及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的赔偿费用。
在针对耕地进行征收时,所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金应等于被征收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
同时,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贴费应当依照实际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来进行计算。
而该农业人口的数量则是通过将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拥有耕地数量来得出。
每一位需要得到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贴费的标准,应等于被征收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4到6倍。
然而,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贴费,其最高限额不应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