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迁移过程中所产生的迁移收益与迁移成本,在未完成整体迁移之前,可以暂时无需被纳入到当期应缴税的总收入之中;
然而,在完成整个迁移流程之后的年度期间内,应对前述的所有迁移收益和迁移成本进行全面的梳理、整合和核算。
因此,企业所获得的迁移收益,在扣除迁移成本之后的剩余部分,便构成了该企业的迁移所得。
在企业完成迁移的年度阶段,应当将上述的迁移所得纳入到当年度的企业应缴税总收入中,并以此作为计算税收的依据。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