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判处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并附带缓刑三年,也即,经法院审理认定其犯下罪行且明确其有罪之后,但鉴于其犯罪行为相对轻微以及表现出真诚悔过的意愿等因素,决定暂不对其执行刑罚,而是给予三年的考察期。
在此期间,若被告人能够真心悔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则无需再执行原定的刑罚;
换言之,他将不必遭受人身自由的限制,亦无需面临牢狱之灾。
然而,倘若被告人未能改变其不良行为习惯,甚至继续违反法律规定,那么法院将会撤销对其的缓刑,并执行三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