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父与其继母或者生母与其继父分道扬镳之际,若曾经由其抚育与教导的继子或继女,继父或继母表示不再负责抚养的,那么他们仍需由亲生父母承担起此项责任;
而若继父母愿意继续担任其监护人,法律也是给予了认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益与地位,任何人均无权对其进行损害或歧视。
倘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建立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即便夫妻双方选择离婚,这也不会影响到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义务的履行。
同样地,对于那些与自己存在事实抚养关系且失去劳动能力、缺乏经济来源的继父(母),继子女亦应当承担起赡养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