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财产保全的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
首先是对于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他们将获得优先分配的权利;
而如果所有的请求人均为普通债权人时,则应依据执行法院针对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实施时间顺序进行公平分配。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条文,当存在多份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其中都是关于金钱给付方面的事项,且这些债权人分别向同一名债务人提出了执行申请的情况下,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