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初审的行政案件时,若认为事实清晰明了、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无异议且争议较小的情况下,可依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首先,该案所涉及的行政行为必须是依法于现场即时做出的;
其次,该案涉及的款项应低于或等于人民币两千元;
最后,该案需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之内。
然而,对于符合上述条件之外的初次审理行政案件,如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则可适用此种程序。
此外,发回重审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次审理的案件并不适用于简易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