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规规定,女性员工在其怀孕、分娩及哺乳期间,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或解除她们的劳动关系。
倘若在这段时期内,由于身体状况等原因导致无法胜任所在职务,雇主则有权相应地对其职责进行适度的调整,但必须保障其基本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同时,企业有责任切实保护处于这三个特殊生理阶段的女性员工的各项法定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
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