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中,股权通常被禁止多次质押,尽管可以通过制定一定的程序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进行质权设立登记。
然而,如果得到了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共同协商认可,则可以再次质押。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涉及到外资投资的公司的股权,还需经过原始公司设立审批机关的批准。
依照自2021年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和股权已经出质之后,原则上是不能再进行转让的,除非出质人和质权人能够达成共识并获得许可。
此外,出质人在转让基金份额或股权所获得的价款,必须优先用于偿还债务或进行提存。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外资投资的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时,必须先经过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的批准,然后才能办理出质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