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面临拆迁的当事人来说,他们有权主张以下几项赔偿项目:
第一,房屋价值损失。
具体而言,评估房屋价值损失需综合考虑区域位置、使用性质以及建筑总面积等多方面因素,同时参照周边类似物业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参考标准。
第二,被掩埋或者被毁坏财物及室内装修的损失。
在涉及行政赔偿纠纷的案件当中,原告必须向法庭提交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行政行为给自己带来了实际损害。
如果由于被告方的缘故导致原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据,那么举证责任将由被告承担。
因此,在拆迁行动正式启动之前,我们应该提前做好屋内财产的清点与记录工作。
如果在强拆过程中未能及时进行,导致无法举证,那么我们需要重新审视所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否合理。
对于日常生活用品的损失,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认定;
然而,对于古董、书画等珍贵艺术品,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这些物品在强拆现场的存在及其价值。
在此,我想提醒各位读者朋友们:
在拆迁行动开始之后,如有可能,请尽快将贵重物品转移至安全地点。
此外,还包括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补偿等方面的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