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书中,对于债务的约定原则上无法对抗夫妻之间所产生的共同债务。
然而,若债权人曾经明确表示接受此项约定的约束,则不在此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夫妻在离婚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共同债务,其承担方式如下:
首先应由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偿还,如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财产被判归于各自行使,那便需要由双方协商解决具体的清偿问题;
若协商无果,按照法律程序应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