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若因疏忽误将款项转入不相干的账户,对方获取该笔收益即构成不当得利之行为。
当此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务必要妥善保管还款记录等关键证据,以便通过这些记录前往银行打印出相关的转账证明。
如若能够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或掌握其有效联系方式,应积极主动地与其进行沟通协商,并在此过程中务必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若经查证确实与对方无任何业务往来及债权债务关系,且协商未果,当事人可考虑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