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签定雇佣合约而需支付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仅为法定的一年期限。
在此期间内,仲裁时效自当事人明确知晓或本应知晓其权益受侵害之始日起算。
如上述仲裁时效曾因当事人向对方诉求权益、向有关权利救济机构提出申诉申请,或是收到对方履行债务的承诺等情况发生中断,则仲裁时效将从中断的时刻起恢复计算。
如存在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量或其他正当因素导致当事人无法在前述仲裁时效期中提交仲裁申请,仲裁时效将暂时停止计算。
待相关阻碍因素得以排除后,仲裁时效方能延续进行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