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的诈骗案件金额高达十一万元,违法者将触犯刑法中的诈骗罪。
然而,对于这类涉嫌严重罪行并认罪认罚退出涉案财物的情况,我们必须强调,其无法被判处缓刑制度所包容。
这是由于缓刑只适用于那些被判处较轻程度的刑事处罚,例如拘留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身上。
而从本案中的情况来看,嫌疑人所涉及的诈骗数额达到惊人的十一万元,理论上将会受到刑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打击。
因此,他并不满足缓刑的适用条件,故不宜对他实施缓刑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