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若自然人、公司或其它团体以自身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那么接受起诉且行使过相应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机构就将作为被告人参与诉讼程序。
反之亦然,如果经过了行政复议程序,且复议机构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则作出生效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提出复议申请的机构将被视为共同被告一同参加审判;
然而,若复议机构决定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变更,那么负责做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构便应成为该案的唯一被告角色。《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