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法律领域中,所谓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更多的加害人共同对他人的合法权益实施了侵犯并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加害人必须承担起连带责任。
有多个特定可追责责任人的情况下,他们应当承受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若找不到特定的侵权责任人,则所有的参与者均需肩负起囊括了整个损害的连带责任。
如果每个人的侵权行为已经达到足以造成全面损害的程度,那么所有行为人均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而在责任界定明确并且能够轻易计算的情况下,每个责任人将分别承担起与其应负责部分相称的责任;
但当责任界定较为模糊且难以精确计量时,所有行为人都需要平均分担损害赔偿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