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有多种情况可能导致合同解除和终止,以下是具体的七种原因:
首先,合同必须要经过由己方全权履行,以确保合同原有的效力被彻底消除;
其次,倘若所签订合同的实际情况发生了改变,经双方协商并在不损害任何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之下达成共识,此时便可依法终止执行该项合同;
再次,当参与合同各方中的某一方或者多方意外离世之时,该份合同将会自然失效;
接着来看第五、六两点,它们都与合同的消失有关;
其中第五点主要指的是合同上涉及的各方权益在要求的期限内未得到合理实现,从而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其法律保护,进而导致合同的实体性灭亡;
最后的几点则与公权力行为密切相关:
依据法院的裁定抑或是仲裁机构的判定,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为了避免合同上的纷争,而自愿选择完毕该项合同的剩余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和第四优点之间是存在逻辑关系的,即合同只有先被实体终结,才能产生合同价值消失的结果。《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