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明确规定,【逃税罪】指的是纳税人采用欺诈或隐匿行为对财务报表或税收申报进行作假,以逃避缴纳应纳税款金额较大且占应纳税总金额的百分之十以上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被追缴罚金;
若因此行为导致应纳税款金额巨大量增加且占比超过百分之三十的情况下,则会被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罚金。
对于扣缴义务人而言,如果他们也采取了上述列举的手段,故意不缴纳或少缴纳已经扣押或收取的税款,且涉及到的金额较大时,将按照前述条款进行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