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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在经营范围内开立担保函是否有效?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在经营范围内开立担保函是否有效?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2024-05-01 15:55:21 已帮助293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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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在经营范围内开立担保函是否有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若能在自身经营许可注明的业务范畴内开设保函,或经过具有担保业务权限的上一级机构授权开具保函,此等行为皆被视为合法有效。
然而,在提供担保方面,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仍须审慎核实自身经营许可范围以及是否获得之上一级机构的授权:
(1)倘若是在其经营许可所指明的范围内向外开设保函,或是受具有担保业务权限之上级机构委派对外开具保函,那么该类帐户无需提交公司决议。
在此情况下,如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试图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之决定程序的相关规定作为理由来抗辩其不承担担保责任,人民法院将对此等抗辩不予采纳与支持。
(2)然而,倘若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未经有效授权,擅自对外提供超出保函范畴且不受保函项下效力约束的担保,则此类情况依然要求该分支机构提供相应公司决议。
针对于这部分情形,当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未经其母公司授权而擅自对外提供超出保函范畴且不受保函项下效力约束的担保时,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利以此为由请求免除其担保责任,中国大陆地区的各级人民法院亦会予以支持。
但须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并不知情并无过错的当事人来说,他们不应知晓这些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并非经过了其母公司的正式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一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内开立保函,或者经有权从事担保业务的上级机构授权开立保函,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未经金融机构授权提供保函之外的担保,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金融机构授权的除外。
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担保公司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担保公司授权的除外。
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非善意,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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