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持有和使用虚假冒充的信用卡,或是利用不合规途径获取的身份证件信息申请并滥用的信用卡;
2.肆意破坏、废弃已失效的信用卡进行盗刷消费的行为;
3.擅自挪用、滥用其他合法持有人的有效信用卡的行为;
4.在实施消费时,故意超出核定额度或签订的协议期限外支付款项,且在收到发卡银行的催缴通知后仍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
所谓"恶意透支",就是指持卡人出于不良目的,如非法占有的企图,未经允许地超出生额度或长期不按期偿还信用卡债务,并且经过发卡行多次催促仍然不予理会的行为。
此类恶意透支行为在信用卡金融行业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位置,是信用卡诈骗罪中的突出表现之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