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夫妻各自承担之债之问题,当责任方无足够能力独自偿还时,可尝试说服其家庭成员代为偿还,但前提是自愿而为之,不得强迫任何一方为另一方偿还债务。
二、然而,倘若以个人名义负责之债务,实际用于维系家庭共同生计所需,则此类债务将被认定为双方之共有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