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专利权人对此前由专利局作出的强制许可决定持有异议,便可在收到相关通知日起算起的三个月时效内,有权利向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申诉。
此外,当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针对强制许可事项所作出的最终决定表示不服时,也应当依法及时地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并在此期限内按照通知书的日期开始计算其权利保护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
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
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第六十三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