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具体情况而定,关于他人商标用作公司名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有以下两种特殊情况需要考虑:
首先,已被合法批准的公司名称应依法享有其独特的名称权,此时若与某商标同名,则并不构成侵权风险。
其次,若未经批准的公司名称与某商标同名,则很可能引发侵权纠纷。
再者,尽管已被合法批准的公司名称与某商标同名并未直接构成侵权,但是,如果此种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如擅自在相同或相似产品领域中使用权受限,那么也将构成对该商标的侵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以下任何一种行为都将被视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而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