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助和教唆信息犯罪的行为,能否被视作帮信罪之举,这是值得探讨的话题。
尽管从刑法规定来看,帮信罪与帮助犯都属于帮助型犯罪,然而,它们之间的区分却不仅仅体现在行为表现上,更重要的是,两者在主观构成要素上也存在显著差异。
在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背景下,我们必须全面考虑到各种定性因素,包括行为人对受助对象真实性质的明确知晓程度、收益计算方式的合理性、其对于下游诈骗犯罪的参与深度、对诈骗犯罪可能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的预估、与诈骗犯罪行为人的紧密关联性以及对诈骗犯罪诈骗资金的掌握力度等元素,然后遵循主客观相符的刑法原则,展开周全的分析与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