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资产补偿的相关支出,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无法被迁移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于拆迁导致机器设备确实产生了损失所引发的补偿。
第二项是停产停业所带来的损失,具体数额需依据实际情形进行判断,通常这部分损失将包括实际经营上的损失及预估可能发生的未来经营损失。
第三个方面则是拆迁补偿费用,这个概念包含了搬迁前所需支付的各类开支,如准备费用;
在搬迁过程中所出现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的调试与维修费用,以及物资的拆解、包装与运输等费用;
此外,还包括解雇员工的补偿金等。
最后一项是基于拆迁政策而产生的奖励性费用,例如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