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案由可以划分为三大主要类别,分别是:
作为型案件、不作为型案件以及行政赔偿案件。
对于作为型案件的案由确定方式,我们建议采用如下策略:
将行政管理范围与对应的具体行政行为种类相结合进行表达,即先行标明行政管理的领域范围,再接着陈述其具体实施的行政行为类型。
考虑到具体行政行为种类繁多,而且每种行政行为背后都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因此在命名时并不需要直接体现出这些生动的细节表现,只需用类似于“种类”这样的词汇来概括即可。
至于不作为型案件,其案由的确定方法相对简单,只需要在诉请中加上行政主体的类别信息,同时强调相应的不履行特定职责或者未尽到应尽义务的事实即可。
最后,我们来探讨行政赔偿类案件案由的确立方式。
对于那些在起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情况,只需在原案由之后添加若干个"及行政赔偿"就能完成;
然而如果行政赔偿是独立提出的,那么整个案由的构造就要调整为:
行政管理范围加上行政赔偿。
这是立法者为了区分两种不同索赔方式而设定的具体规则。《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