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由父母双方友好协商:
在父母双方本着诚信友善及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就抚养费用相关事宜展开深度商讨并达成详尽明确的协议,并且此协议并不侵犯子女的合法权益,则该等协议应予以批准认可,方便双方共同执行。
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任何协议都应该以子女的健康茁壮成长为首要考虑因素,绝不能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有责任对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求以及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确保所达成的协议不会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否则不应予以批准。
2.由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若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获批准,那么此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促进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依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