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以及被拆迁方与房屋租赁方在拆迁安置协议上发生分歧时,如欲诉诸于司法途径解决争议,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此类案件,同时会告诫相关当事人,他们有权依循该条例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裁定。
2.若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裁定结果表示不满,可在收到裁定书后的六十个自然日内,向上作出裁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