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以寻求对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所须具备的诉讼时效长度设定为整整三周年。
这种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是从权益持有者知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及义务人未能履行其义务之日开始算起。
然而,在权益受损之日已经过去超过20年之后,人民法院将不再对此种权益予以保护;
但若出现特殊情况,权益持有者仍可申请时长上的延长。
因此,婚姻存续期内产生的夫妻间共同债务,在离婚行为发生后的三年内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但倘若债权人在债务到期日完成清偿义务后的三年间再提起债权追索,便会超出诉讼时效年限,从而使债务人拥有抗辩不履行债务责任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