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凡出现以下任何情况之一者,均应视为涉及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无论涉及金额大小、情节轻重,均将被施与相应惩罚:
若选择使用伪造或虚假身份证明进行申办的信用卡;
使用已被废弃的信用卡;
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以及进行恶意透支等相关行为皆属于违法。
其中,所谓“恶性透支”,即指持卡人事先具有非理性占有信用卡内资金的目的,在经过发卡行方多次合法催收后仍然不予退还该资金的行为。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将给予犯罪者严厉打击,依法判定其犯罪情节轻者将受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较为严重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而情节极度恶劣,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的,将被认定为特别严重犯罪行为,获刑十年以上或被无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此外,需特别注意的是,倘若有人敢进行信用卡盗窃并使用这类犯罪行为,那么他将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接受刑事处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